協會簡介
臺中縣大谷關產業促進會章程草案 99年5月8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99年○月○日經台中縣政府社會局府社行字第0990122925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縣大谷關產業促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 三 條 本會以整合臺中縣產業為主,運用區域性策略聯盟,促進觀光休閒產業的整體發展, 建立創意行銷通路,以推動觀光休閒相關產業同業與異業間之策略聯盟,落實產業發 展及輔導策略,進一步推動大台中整體觀光與休閒產業之發展為宗旨。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縣和平鄉谷關東關路一段溫泉巷7號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 辦理各類活動,推動大台中整體觀光與休閒產業發展。 二、 輔導地方特色產業e化並有效執行e化創意行銷。 三、 培育地方特色產業人才,全面提升地方特色產業的技術與行銷能力。 四、 舉辦地方特色研究活動與出版相關刊物。 五、 接受政府委託執行相關專案與研究計畫。 六、 輔導地方特色產業策略聯盟、整合行銷及永續發展。 七、 設置地方觀光休閒產業整合、開拓、行銷諮詢顧問中心。 八、 規劃休閒農業與社區產業結合帶動地方發展。 九、 推動觀光休閒產業,同業異業間策略聯盟。 十、 提供觀光休閒產業資訊並辦理觀光、休閒、產業文化活動。 十一、 維護自然生態,推展自然生態教育,提昇生活品質。 十二、 辦理各項產業教育訓練,提昇同業技術。 十三、 推動產、官、學界合作,提昇產業與學術界、官方之良性互動關係。 十四、 協助政府政令宣導及爭取會員權益。 十五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 十六、 其他公私機關、團體或個人之法定專屬任務,本團體不得主辦者,不得 列為主辦項目,但得協辦者,得列為協辦項目。 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 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本縣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、具有原住民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 二、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機關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 十二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 十五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、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,應擬具組織簡則,載明設立依據、組成、任務、經費來源等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一人,顧問各若干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 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 |